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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9-29 15:33:58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学校的年度检查工作,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及广东实际,省教育厅修改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2021年3月5日

  

  附件1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促进我省民办高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民办高等学校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3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范围内的民办高等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均应接受年检。

  第三条年检工作采取学校自查和省教育厅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年检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办学条件、学校法人治理、办学行为、资产和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等。具体内容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第五条年检分为学校自查、省教育厅核查两个环节。

  第六条学校自查。每年1月,民办高校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进行自查。

  学校年检自查情况及所有拟报送的材料应当经校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征得学校理(董)事会和政府督导专员同意后,通过校园网、校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独立学院报送的年检材料,还须取得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同意。

  第七条报送材料。民办高校完成自查后,需向省教育厅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一)学校年度自评报告;

  (二)对照年检指标体系填写的年检表及支撑材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省教育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年检中存在问题的高校,还应提供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

  第八条组织核查。省教育厅组织工作组,采取材料审查、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委托审计等形式进行核查。  

  第九条结果确定。省教育厅根据学校自查和专家组核查情况,确定各学校年检结果。

  第三章 年检结果及运用

  第十条年检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一条年检结果应通报民办高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应根据年检结果,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果戳记。

  民办高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十三条学校年检结果与奖励资助、招生计划下达和单位评先评优等挂钩。

  对年检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民办高校,省教育厅在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项目、招生计划、科研立项、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和鼓励,“优秀”等次优先考虑。

  对年检结果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办高校,省教育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且自年检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学校申报省民办教育各类专项资金及其他表彰奖励的资格。对年检“不合格”或连续2年以上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高校,可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的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

  第四章 年检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民办高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报送年检材料应真实、全面、及时。不按时报送年检材料,或者拒不配合年检工作的,年检结果定为 “不合格”。

  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民办高校应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民办高校的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民办高校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民办高校对年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经初审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省教育厅组织重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重新作出年检结果。省教育厅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在年检过程中,民办高校认为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或参与年检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书面向省教育厅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当调整年检的内容。

  第十八条由广东省教育厅直接管理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13年6月颁布的《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