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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红黑榜”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3-25 11:42:42 来源:本网

关于印发《惠州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红黑榜”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市教〔2019〕21号


各县(区)教育局,各市直民办学校:

  为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褒扬守信、惩戒失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精神,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红黑榜”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附件),该办法自2019年2月25日正式施行。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按照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优质发展。


  


  惠州市教育局

  2019年1月25日



  

  惠州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红黑榜”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民办教育机构提高办学质量,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惠州市联合奖惩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辖区内的民办教育机构进入“红黑榜”信用息公示系统的信息管理、发布、变更、撤销等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惠州市辖区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中职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红黑榜”,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过一定的程序根据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要求,对本市民办教育机构的信息进行公示、对信用档案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五条 红榜单位,是指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用良好,符合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要求,通过本办法确定进入诚信系统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六条 黑榜单位,是指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差、社会信用差,达不到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要求,通过本办法确定进入失信系统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列入红榜单位:

  (一)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行为符合国家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机构设置、变更符合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变更要求、标准;机构管理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能够落实到位;从业人员与教育服务规模相适用;能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无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能为社会提供安全、文明、和谐的教育服务。

  (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较高。能按规定招收学生,收费合法、合理;教学、服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素质较高;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内容符合规定,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良好,质量较高。

  (三)社会信用良好。开办人及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挪用资金(公款)、偷漏税款违法行为;教育机构没有因管理失范、违法、虚假失信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办学机构能突出办学的公益性,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八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黑榜单位:

  1. 发布虚假广告、违规招生的;

  2. 违规收费的;

  3. 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混乱,损害受教育者、教师、其他从业人员合法权利的;

  4. 有违反行政许可范围办学的违法行为的;

  5. 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的;

  6. 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 不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检查的;

  8.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9. 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办学资金、各类专项资金的;

  10. 不按规定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资金的;

  11. 开办人虚假出资、抽逃、挪用资金的;

  12. 拖欠从业人员工资达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

  13. 隐匿所得,虚报开支,偷逃税款的;

  14.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15. 有存在其它违法、违规、失信情形的。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的发布接受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指导。

  惠州市教育局负责向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红黑榜”的发布采用统一发布和转发两种形式。

  统一发布由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实施;转发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惠州教育网、微信公众号及各县(区)教育网、微信公众号与各级民办教育协会网站通过转载、链接方式实施,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信息提交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登记、发布;

  (二)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公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信用惠州网上公布当期奖惩红榜和黑榜时间;

  (三)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信息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奖惩红榜和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各民办教育机构认为信用惠州网及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红黑榜”信息有错误的,可向该机构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

  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复核工作。复核信息无误的,由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申请更正的民办教育机构反馈意见;复核信息有误的,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报给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在收到县(区)复核有误的结果及更正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信息更正意见,申请更正原发布信息。

  更正信息在信用惠州网更新后应及时在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各级民办教育协会网站更新相关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市直民办教育机构的信息更正申请工作,具体流程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在信息更正异议复核期间,原“红黑榜”公示信息照常发布。

  第十二条 列入红榜的民办教育机构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及时移出红榜,列入黑榜。

  第十三条 列入黑榜的民办教育机构如在“红黑榜”公布期内积极纠错和整改,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榜信息;因其它国家机关将该机构列入失信名单而进入黑榜的,该国家机关将该机构移除出失信名单的,可提前结束黑榜名单。具体按本规定第十一条信息更正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每期“红黑榜”信息原则上自公布之日起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

  本办法中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红黑榜”的管理、公布、更正、撤销等事宜与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政策对民办教育机构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发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